外商直接投资(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定义

外商直接投资(FDI)是外国人建立大韩民国的法人或与大韩民国国民运营的公司树立持续的经济关系为目的,持有大韩民国企业的股票或股份;海外母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为期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外商向非营利法人捐赠。外商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和相关法律。以获得短期利润为目的,外国人收购股份的证券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是不同的概念。

外商直接投资的类型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定义的外国人直接投资是外商获得国内法人或公司的股票或股份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时;以及向非营利法人捐赠时等。

获得国内企业的股票或股份

参与经营活动等与国内法人或企业树立持续的经济关系为目的,外国人购买大韩民国法人(包括树立中的法人)或企业的股票或股份。

  • FDI根据外国人投资法应满足如下条件。
    • 投资金额为一亿韩元以上。
    • 外国人应持有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运营的企业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总数或总股份投资额的10%以上。(外商投资促进法执行令第二条第三项)

外国人为2名以上时,各自要满足上述条件。外国人投资比率是投资完毕的比率来定。投资金额包括外国人投资的企业利润准备金转入资本以后,外国人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执行令》第二条第三项)。但是,登录的外国人投资企业进行增加投资时,没有金额和比率的限制。(《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执行令》第二条第三项,2010年10月6日实行)

投资金额的话,有例外,但是外国人投资比率没有例外。就是说,外国人投资金额为一亿以上时,外商投资比率未满10%,外商投资者与国内法人或企业签署以下合同中一个时。除此之外,可以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 派遣高层或聘请的合同
  • 1年以上期间,供应或购买原材料或产品的合同。
  • 提供技术,引进或共同研发的合同。

长期借款(Long-Term Loans)

以下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为期5年以上(最初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满日为准)借款时,认定为FDI。

  • ① 外商投资的企业(法人)的海外母企业(OPC)
  • ② ①有资本投资关系的公司
  • ③ 外国人投资者(个人)
  • ④ 与外国人投资者(个人)有资本投资关系的公司 (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五项)

※ 有资本投资关系的公司是指如下情况。

  • 持有自己的海外母企业发型的股票或股份总额的50%以上的公司。
  • 自己的海外母企业持有国内企业的发型股票总数或股份总额50%以上,并属于如下中一个的公司:
    • 拥有自己海外母企业发型股票总数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公司;
    • 持有自己的海外母企业持有相关公司发行股票总数或股份总额的50%以上时;
    • 特定公司持有海外母企业的发型股票总数或股份总额的50%以上,拥有相关企业发型股票总数或股份总额50%以上时;
  • 持有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发型股票总数或股份总额的50%以上的外国人投资者(个人)发型股票总数或股份总额的50%以上公司。

向非盈利团体(NPO: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捐赠

  • 相关非盈利团体在科学技术领域具备独立性的研究设施,满足一下条件中一个时,认定为向相关非营利团体的捐赠是FDI。
    • 专任研究员的正式职员规模为科学技术领域硕士学位以上或(研究经历为3年以上)科学技术领域学士学位持有者为5名以上时;
    • 相关研究开发活动伴随税务特例限制法的尖端技术的事业时;
  • 属于以下条件中一个的非营利团体中外国人捐赠5,000万韩元以上,外国人投资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上认定为外国人投资时,认定为FDI。
    • 设立以科学、艺术、医疗、教育的振兴等为目的,培养相关领域专家,为了扩大国际交流持续进行事业的非营利团体;
    • 充实民间人祸政府间国际合作事业的国际机构的地区事务所非盈利团体。